(二)零星存量土地收储
1.无偿收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2.有偿收回。因实施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目的,由县(市)区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3.有偿收购。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进行收储,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4.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县(市)区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收购,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五、实施程序和步骤
对拟纳入收储范围的土地,按下列程序和步骤实施收储工作(具体收储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一)编制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市储备机构根据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规划部门提出的片区发展方向、发改等部门提出的项目用地需求,并汇总优化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科学编制昆明市年度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
(二)确定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组织召开市储委会审议和批复年度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后,将年度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编制片区土地储备初步方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批准的市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编制本年度本辖区内各片区储备初步方案,初步方案中必须由规划部门细化片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基础设施布局,并明确储备土地范围、权属、成本调查、资金预算、项目推进时间等内容。
(四)制定并审定片区储备方案。市储备机构根据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的片区储备前期初步方案,制定片区储备方案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五)确定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可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确定,也可直接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六)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方案。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对拟收储的片区土地编制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并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储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