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市规划部门、市储备机构对上报的片区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方案进行初步审核。
(八)论证并批复土地一级开发方案。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土地一级开发方案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储委会批准。
(九)实施土地收储和一级开发工作。按照批准的一级开发方案,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拟收储的国有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组织土地报批、补偿安置、拆迁和征收等工作。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在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合法的土地手续后,办理规划、建设、施工、环保、滇管等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一级开发必须达到规划设计条件、“三通一平”或“六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等方案确定的内容。
(十)审计土地储备成本并组织项目验收。由审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储备成本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由市储备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十一)土地移交及托管。对实施完土地收储工作和一级开发的土地,由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并签订收储协议,办理土地登记注销手续后移交市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库。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后期管理工作可在一级开发委托合同中一并约定,也可单独约定。
(十二)编制土地储备交易方案。一级开发主体配合,市储备机构确定交易时序和地块,编制宗地土地储备交易方案。
(十三)审定土地储备交易方案。市储委会通过集体决策对宗地土地储备交易方案进行审定。
(十四)组织土地供应。交易中心依据审定的宗地土地储备交易方案,上报国土部门审批并取得供地批复后,组织土地供应工作。
六、收储资金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一级开发主体自筹资金和意向用地者预申请资金;
(六)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七、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