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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三个围绕”土地保障收储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完善土地储备机构的体制和机制。强化市委、政府对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调整和充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职能,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市纪委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任副主任,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主城四区政府,以及国土、规划、发改、经委、财政、房管、建设、审计、监察等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主要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和制定土地收储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审议和批准年度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年度储备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以及储备方案、一级开发方案和交易方案等工作,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市储委会应按需适时组织召开。强化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应重点放在对市储委会重大决策的落实上,放在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和收支预算的督促落实上,放在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上,对涉及的日常性具体业务重在督促落实。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市储委办原承担的投融资功能、储备资金管理职能回归和直接划转到市储备机构,其资金管理机构也随之划转,做到事权与财权、责任与权利的统一。

  (二)明确职责,协同抓好土地储备工作。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编制本辖区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片区土地储备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报批组件、征收、补偿安置、拆迁等工作的主体。发改部门负责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手续;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及时办理征用收购储备土地的规划手续;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农地转用、征收和供应的报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征收、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工作,同时做好辖区内群众的思想和社会稳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和储备地块成本的拨付、监督、审核,并监管资金的运用;土地储备机构负责部分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工作;房管部门负责对收储土地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建设部门负责对收储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施工建设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审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储备成本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监察。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全力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三)规划先行,切实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规划是土地收储和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供应的前提和基础。要把过去项目等土地、土地等规划的被动局面,转变为规划支撑土地、土地保障项目的主动工作模式。规划部门应对拟集中成片收储的地块,及时提供片区规划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以引导土地储备方向、范围,避免出现储备的土地与城市发展方向、功能不相适应,甚至背道而驰的现象。同时,对拟出让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也必须限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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