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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08修订)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2008﹞第26号)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10月6日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宪法、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当尊重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状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安排妇女权益保障专项经费,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

  第五条 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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