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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的办法

  (七)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登报、上网并收集意见,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将公开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送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研究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八)拟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立法预期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九)符合下列情形的立法项目,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1、立法条件成熟,已启动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法规草案稿的;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且制定的条件已经成熟的;3、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亟须立法的;4、因法律、行政法规出台或者修改,需要对昆明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5、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确定为立法议案的。

  (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分为三类:1、立法条件成熟的,纳入审议的法规项目类;2、立法条件趋于成熟、但还需作深入调研的,纳入调研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类;3、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作调研的,纳入立法前期调研类。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提案人、法规的初审和统审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等。

  (十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立法建议,综合研究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论证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讨论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中共昆明市委审查。

  (十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建立地方性法规项目储备库。未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可以纳入立法项目储备库,待立法条件成熟时,予以安排。

  (十三)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决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有关单位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加强对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完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机制

  (十四)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基本要求: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2、坚持不抵触、有特色、能管用、可操作的原则。3、坚持规范执法主体的职能,应当做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4、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在规定相对人义务的同时,应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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