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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的办法

  (二十三)提案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前,对立法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委托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调研,提出专题报告,作为立法的科学依据;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举办论证会。

  (二十四)起草单位应当建立立法工作信息网络,及时收集和掌握社会各界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借鉴先进经验。

  (二十五)起草地方性法规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大影响的;2、不同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3、对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有较大争议的;4、在地方性法规草案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听证的。

  (二十六)起草地方性法规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起草单位可以举行听证会:1、涉及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2、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3、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起草的法规内容,向起草单位提出举行听证会建议的。

  (二十七)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听证活动的实际,制定听证会工作方案。听证会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听证会的目的和主要事项;2、听证会的时间、地点;3、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人数和产生办法;4、听证会的具体程序;5、听证会的材料准备、宣传报道及其它事项。

  (二十八)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二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向社会公告下列事项:1、时间、地点;2、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基本情况及听证事项;3、听证陈述人以及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条件、报名期限与报名方式;4、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要求担任听证陈述人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提出申请。听证陈述人由起草单位按照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和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起草单位确定听证陈述人后,在听证会举行的十日前通知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供与听证会相关的资料。听证会举行的日期确需变更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三十)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工作人员查明听证人、听证陈述人是否到会;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听证陈述人,说明听证事项,宣布会议程序,告知听证会注意事项;3、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班子按照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4、听证陈述人应当按照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与理由;5、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讨论;6、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7、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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