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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9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征兵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含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入伍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一)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12倍确定,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省财政将对贫困县(区)给予适当补贴。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应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每年2000元,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以下统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本溪县、桓仁县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标准),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解决。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并在军政、军绩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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