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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含已考取并办理入学手续的)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学的,享受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政策,由入伍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选择复学的本溪籍退役士兵毕业后,根据本人自愿,按入伍前常驻户口所在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予以安置。其他政策规定仍按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辽征发〔2002〕9号)执行。
  二、实施扶持就业政策
  (四)实施报考基层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报考我省辽西北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报考我市县(区)、乡(镇)机关公务员及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被事业单位聘用的,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服现役时间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期间交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岗位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时,要制定专门录用计划,安排招录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实施鼓励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同时享受《关于印发<本溪市大学生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人发〔2008〕31号)有关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家庭贫困的,按《关于印发<本溪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人发〔2008〕32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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