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列席人员:市政府分管会务工作和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副调研员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分管领导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议题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外,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名分管负责人列席。其他单位一律不带随员。
(三)工作人员: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综合办、督查处和市政府研究室与议题有关职能处室等人员。
四、议题的提出与协调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会议相关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草拟,经市政府办公厅把关,报秘书长、市长审核后印制。市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做好会议材料上会前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等单位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办统一报批。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议题,应先由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协调。议题提交部门在收到《太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上会议题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将协调后填写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协调报告卡》、《太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征求意见表》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由办公厅会议处统一填报《太原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会前协调表》,送办公厅相关职能处室。职能处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议题的审核把关,并根据部门报送的材料和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负责起草议题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议题的基本情况、需要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及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对须由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协调的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并提出协调报告报分管副市长,由分管副市长根据副秘书长意见和协调情况提出可否上会的明确意见。
五、议题的确定与要求
(一)由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将协调成熟的议题列入上会计划,报分管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审阅后报市长审定。其中,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前,应先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厅安排上会(临时确定的议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