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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依法取缔的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和责令关闭的冶金企业的生产设备就地销毁工作。
  (十七)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和查处不按专项工作要求、工作不力、措施不当、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有关区(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成立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清理整顿各区(县)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2008年6月底前,由市经委负责,统计局、工商局等成员单位配合对全市的冶金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市经委将摸底的钢铁和有色加工企业名录下发各区(县),各区(县)于2008年7月底前将核实的相关企业具体情况报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2008年8月上旬,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核实的相关企业具体情况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2008年8月底前,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关停淘汰小冶金企业和产能计划,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与各区(县)签订责任书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2008年9月上旬,召开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对各区(县)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督查。
  (七)2008年9月20日前,各相关区(县)要按照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八)2008年10月上旬,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相关区(县)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结果。
  (九)2008年11月上旬,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2008年12月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的检查验收。
  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配合,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狠抓责任落实。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按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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