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为契机,大力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工作的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要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在巩固和完善市、县三方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延伸,构建多层次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要切实提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意见》(劳社秘[2008]14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职责,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加强基层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处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辖区内劳动争议的发生。
六、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着力抓好难点问题的日常检查、热点问题的专项检查、配合贯彻法律的重点检查、查处大要案和新闻媒体网络反映强烈的应急检查。要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特别是曾经发生过违法行为的企业的劳动用工监管。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用工行为,特别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工资、未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确保
《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七、着力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对
《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实施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密切关注劳动争议的新变化,针对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创新调解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的调解工作,确保一半左右的简易小额案件通过调解解决。要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结案率。要积极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充实力量,保证经费,提高办案人员素质,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协调,做好裁审衔接工作,畅通援助和救济渠道,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