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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制定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历史、民俗文化资源的保护,加快重点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开发旅游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经济,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编制自治县境内交通发展规划,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民族地区的交通扶持照顾,发展交通事业,修建和养护县、乡(镇)、村公路。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交通运输企业,兴办水上航运企业。

  自治县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境内进行交通建设,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交通建设予以扶持照顾和利益补偿。

  自治县自主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交通建设,自主安排和管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交通规费,专项用于交通建设,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拨付的交通专项补助并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地方的产品价格。

  自治县实行开放的、多种形式的市场流通体制,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价格欺诈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第四十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

  自治县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条件,发展民族贸易企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多口岸、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鼓励出口创汇。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优惠政策,加强扶贫队伍和扶贫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机制,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顾,帮助贫困乡村和贫困人口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加强县境内三峡水库的环境管理,搞好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及水库消落区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三峡水库资源。

  自治县根据国家电站占用自治县耕地和库区移民等实际情况,合理分享国家电站提取的三峡水库管理维护费,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扶持三峡库区移民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财政金融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级财政。自主安排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使用超收和结余资金。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或者变更以及财政决算,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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