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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倡导尊师重教,重视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鼓励教师到边远乡村从事教育工作,享受工资、津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鼓励自治县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合作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享受国家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教育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办好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中、小学校(班),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难以解决办学经费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补助的照顾。

  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民族教育补助。

  自治县享受国家对农村贫困家庭免交杂费、课本费和上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对寄宿贫困家庭学生给予生活补贴的照顾政策。

  自治县报考大、中专院校的考生,享受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科研活动,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开拓科技市场,发展科技产业,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实体或者到基层承包经营,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引进各类科技人才,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主管理自治县的文化事业,弘扬和发展具有时代精神、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充分利用国家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优惠政策,发展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文化馆(站)、图书馆(室)等文化事业,繁荣新闻出版事业,重视培养各民族文艺人才,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活动。

  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自治机关加强名胜古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抢救、发掘、继承、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自治机关重视档案事业,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编纂。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依法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开展各项社会保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资金、政策等方面的照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救济事业,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倾斜补助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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