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在上级邮政、通讯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积极发展邮政通讯事业,加强邮政、通讯网点和信息网络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边远山区、贫困地区邮政服务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适当补贴;基础设施建设享受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政策、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相互促进、互为保障和协调发展;坚持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质,以政府为主导,确保卫生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自治机关坚持以预防为主,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卫生应急和监督机制,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以农村基层卫生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城乡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群众健康保障能力。
自治机关坚持中西医并重,大力扶持、发展中医和民族医药,加强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发展妇幼保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加强疾病预防与控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卫生专项经费补助。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各族人口的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六十条 自治县发展体育事业和福利事业,积极推进城乡体育和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体育事业、福利事业。
自治县的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除中央分成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发展体育、福利事业。
自治县加强民族竞技体育队伍建设,对在全国、市体育比赛中获得奖牌者给予奖励。
第六章 人才队伍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重视从土家族和其他民族公民中培养干部,注重培养妇女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有计划地推荐、选派自治县的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学习或任职。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当地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优先招录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公务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和科技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专业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