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地震局、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市地震局、市建设局)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推进,城市地震安全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在农村和小城镇,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民自建住房抗震能力普遍低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我市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增强城乡整体防震减灾能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靠法制,依靠科技,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逐步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提高全市农村地区防震抗震能力,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开始,全市农村新建、翻建改造房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到2013年,完成全市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到2020年,力争使我市农村房屋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三、工作原则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一项涉及全市农村农民的系统工程,范围广、任务重。因此,在实施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政府和政策支持下,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自愿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农村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