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修订《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教体美〔2008〕15号)
各区县教委,各区县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6〕2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校外教育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校外教育机构的改革和规范管理,我们对《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京教艺〔1996〕02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市校外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校外教育机构系指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单位。
第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是公益性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市、区县教育行政管理体系。
第二章 设立与职能
第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要纳入市、区县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
区县校外教育机构的设立和变动需由区县教委批准,向市教委备案。
第五条 校外教育机构建设执行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标准。
第六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职能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培养兴趣,发展个性,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为学校的课外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功能和规模,参照完全中学或小学建制,并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特点确定人员编制,按公用经费标准核定预算,配置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