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活动
第八条 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活动,是校外教育机构的中心工作。
第九条 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有:思想道德、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体育健康、劳动技能等教育。
第十条 教育活动的主要形式有:群众活动、兴趣小组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游戏娱乐等。
第十一条 教育活动的主要原则有:公益性原则,素质教育原则,校内外相结合原则,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原则,自愿性原则和实践性原则等。
第十二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为开展教育活动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校外教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利用社会资源,搭建活动平台,丰富教育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取得教师资格。
校外教育机构应聘任有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岗位任职条件、身心健康的人员任教。
第十六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同时做到:
(一)增强活动育人的意识,尊重、热爱未成年人,全面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学习校外教育理论,遵循校外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活动,总结教育活动经验;
(三)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掌握现代教育知识和技能,提高专业化水平。
(四)不断提高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创新教育活动,提升活动质量。
第十七条 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