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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修订《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2008)

  第十八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热爱未成年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文化业务水平,促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九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兼职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资质和身心健康等条件。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行政管理、活动管理、教研科研、运行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长)负责制。主任(馆长)是法人代表,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教职工代表会议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组织程序进行任命、委派或聘任。
  校外教育机构的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二十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二)坚持改革创新,积极促进校内外教育有机结合、有效衔接,推进素质教育;
  (三)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使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四)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开展教科研活动,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五)负责组织教师和工作人员聘用、聘任、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制定兼职教师聘任办法,规范对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育机构教职工的休假执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的校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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