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8〕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
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资金由省级和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时免除学杂费,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市、区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免除学杂费,不再收取借读费。市、区财政要按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在财政预算内足额拨付公用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市、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