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备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油水分离设施和围油栏、吸油毡等防治污染器材,并安装相应等级的含油污水接收容器;
(四)具有完备的接、输油软管和船舶消防器材,以及船舶系靠或者锚泊设施;
(五)不影响船舶航行和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容市政、环保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太湖、阳澄湖等湖泊的船舶出入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湖泊、江河水面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餐饮船。本条例实施前已有餐饮船的搬迁、取缔,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住家船、拾荒船等非运输无证船舶,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整治。
第五章 风景旅游区水域和旅游船艇
第二十二条 风景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三条 水上旅游交通管制区域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其他船舶,应当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 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游客自行操作旅游船艇的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符合客运安全条件的码头安排上下客。
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敞开舱室旅游船艇上的船员应当督促游客穿着救生衣。游客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旅游船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