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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石油化工产业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石油化工产业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08〕30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石油化工产业 (以下简称石化产业)是我省有条件做大做强的支柱产业之一,特别是在我省发展精深化工具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 (以下简称吉林油田)、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 (含吉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以下简称吉林化工园区)是我省石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为落实省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中石油)达成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中石化)达成的战略共识,支持吉林油田千万吨油气田建设,促进吉林石化千万吨炼油和百万吨乙烯扩建,推动吉林化工园区发展,加快形成精深化工规模优势,推进地方企业配套,尽快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石化产业基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支持千万吨油气田建设
  (一)吉林油田勘探开发建设使用土地,符合国家划拨供地政策的,依法划拨供地;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改变用途且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继续按照划拨用地使用。
  (二)吉林油田勘探开发临时用地,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之后,可以不预付土地复垦保证金。对临时用地没有造成破坏的,采取吉林油田与被占地单位签订临时占地补偿协议方式,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开工用地。对临时用地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由于土地复垦。
  (三)吉林油田勘探开发车辆,在不超限超载的情况下,要确保正常通行。走原乡村道路和田间路,允许不永久性征地。确实对路面造成损坏的,由吉林油田与该道路权利主体以维修、给予补偿等方式协调解决。
  (四)经行政许可,吉林油田钻井和地面配套设施建设可临时占用河道堤防的滩涂和泄洪区域。施工车辆在不影响防洪和确保河道堤防工程设施安全情况下,可在兼做道路的堤防或戗台上通行。确实造成损坏的,由吉林油田进行维修或给予补偿。
  (五)吉林油田新建输配电线路时,铺设管线及其他配套工程穿越林地,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优先及时办理征 (占)用林地手续,保证林地供应,提供最大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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