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深圳市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对下列非法营运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包括客运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
(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的;
(四)非出租车擅自安装出租车牌号、顶灯、计价表等标识和设施假冒出租车的;
(五)外地出租车空车驶入特区内;外地出租车从事起、终点在特区范围内的载客业务;外地出租车不按照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路线行驶;外地出租车在规定的场站以外搭载回程乘客的;
(六)没有绿色出租车经营权而擅自从事载客营运业务的;
(七)摩托车违法从事载客业务的;
(八)市政府决定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委托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性质、行为表现、处罚方式等予以修改的,根据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有关物品的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