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查醋酸酐销售流向。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对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企业销售的每笔醋酸酐流向进行核实,查清每笔醋酸酐的来源、流向和用途,查清最终用户情况。
(五)查清本市醋酸酐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要在醋酸酐相关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检查和核查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摸清本市醋酸酐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及生产能力,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生产单位的产量、销售量、库存量等情况。市公安局负责摸清本市醋酸酐使用和运输单位户数,以及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经营、使用单位的销售量、库存量、购入量、使用量等情况。市外经贸委负责核实本市醋酸酐进出口单位户数、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进出口许可和数量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领导,明确承办部门和人员,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各自的《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和开展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督促本辖区内醋酸酐相关单位积极参加专项行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运输单位存在的醋酸酐管理不完善等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按照
《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和《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在自查自纠中已经纠正或正在纠正的、且尚未造成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在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中,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作,形成合力,及时沟通检查情况,相互通报掌握的基本情况。要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做法和建议,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商议确定每个阶段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