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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知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注重循环发展、科学发展的风尚。

  各市州、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杂志等媒介,采取新闻报道、专家访谈、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意义,传播先进典型和经验,鞭挞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循环经济促进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宣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扎实普及基本知识和实用技术,积极引导群众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节约每一度电、每一张纸、每一粒米,努力在全省形成崇尚节约、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增强做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纳入本部门普法工作计划。要认真组织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培训,重点加大对各级政府循环经济管理人员、循环经济重点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突出抓好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的传达贯彻,在肯定成绩的同时,着重查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措施。要树立先进典型,对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抓紧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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