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建设。各市州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尽快会同本级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要抓紧制定完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用循环经济理念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并根据专项规划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计划,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与
《循环经济促进法》相矛盾、有抵触,妨碍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按立法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要及时予以废止。
四、积极实施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
各市州、各部门要围绕实施
《循环经济促进法》,推进建立一套包括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产业、技术等经济技术政策在内的绿色保障体系,让循环经济型企业得到更多实惠。要按照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要求,综合运用价格、财政、税收、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信贷等经济政策,努力构建引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框架,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业的积极性,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要以贯彻落实
《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契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抓好高耗能、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控制新建能耗高、水耗高、原材料消耗量大的项目,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产品。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步伐,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政府颁布的《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规定》,依法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