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节能办关于南平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工作方案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南政综〔2008〕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重点耗能企业:
市政府节能办制定的《南平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工作方案》及《南平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南平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工作方案
(市政府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
为全面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节能办关于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闽政文〔2008〕63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南政综〔2007〕35号)精神,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明确奖惩,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考核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依据市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南政综〔2007〕35号)确定的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市重点耗能企业中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以企业编制的《节能规划》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列入省重点耗能企业的,按省经贸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列入市重点耗能企业的,按市经贸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计分办法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