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财办发〔2008〕42号)
厅内各单位:
经厅领导批准,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辽宁省财政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手续,提高公务支付的透明度,根据《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及实施步骤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2008年9月开始,部分公务员持卡试行。处室自行指定1-2名公务员提供所需个人信息,由厅财务管理机构与代理银行(建设银行)签订协议,并统一办理公务卡。
第二步:2009年1月开始,在厅机关全面铺开。凡符合持卡人条件的,原则上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三条 持公务卡人员办理退休或调离时,厅人事处及时将人员变动信息通知厅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负责与开卡银行联系办理公务卡收回或停用手续。
第四条 新增公务人员或在2009年1月以前未统一办理而需增办公务卡,以及遗失、毁损等原因补办公务卡者,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联系,由个人到银行办理申请手续或者挂失手续,并将卡号等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厅财务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原从单位零余额账户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各处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以及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六条 现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转账付款的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车队经办的车辆燃油费等维持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密码由个人自行确定,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