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规则规定,依法进行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
企业在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广告或其他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内容的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其他经营者。
第十八条 企业进行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应遵守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域名等权益。
第十九条 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各方发布的信息仅用于和交易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非经当事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转让、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前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企业在第四方物流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广告前,应当报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发布。
对审查同意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广告内容及审查情况及时抄告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平台。
第二十一条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对在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平台上发布广告的监督管理,对于内容虚假、违法,或者应当报送审查而未报送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的广告,应当及时通知发布单位和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平台撤除。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秩序。
管理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健全第四方物流市场有关事项的快速办理机制,在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办结第四方物流市场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及时通知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平台,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平台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完善交易流程、加强平台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公共部门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有关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息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