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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津梁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民政、税务、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政府协调组织、集中供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主,以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和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为辅。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房地产、财政、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房地产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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