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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08]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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