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川办发【2008】39号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