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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蚕桑生产的意见


  五、奖惩

  (一)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

  种植县(区)书记、县(区)长和分管产业的副县(区)长、县(区)农业局长各交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每人各交纳 3000元风险抵押金;市蚕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成员每人各交纳 3000元风险抵押金。

  (二)奖励

  1.考核评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县(区),分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奖金分配:县(区)29万元;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 3万元;市蚕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3万元;市农业局5万元。

  (三)惩罚

  考核评分在85分(不含85分)以下的县(区),不予奖励,扣风险抵押金,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年受到通报批评的县(区),将追究考核对象的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蚕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2:
  保山市2009年蚕桑生产任务表

  单位:万亩、万张、万公斤、万元

 

县 区

桑  园

 

养 蚕

 

产 茧

 

产 值

 

备 注

新 植

累 计

隆 阳

2.85

12

11.23

370.6

7412

 

施 甸

2.7

5.9

3.83

126.4

2528

 

昌 宁

2.5

3.6

0.81

26.7

534

 

合 计

8.05

21.5

15.87

523.7.

1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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