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瓜州县有关部门、单位和敦煌研究院应当采取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地表、地貌进行保护,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榆林河两岸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加强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榆林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 挖沙、采石、取土、开荒、修坟、伐木、放牧、焚烧、野炊;
(二) 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张贴、涂写、刻划和攀登;
(三) 在禁止拍摄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四) 运输、遗弃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 空中作业,射击、狩猎;
(六) 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植被、河流水系、道路和乱倒垃圾;
(七) 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八) 私设路障,设卡收费;
(九) 乱设摊点,非法经营;
(十) 其他可能损毁或者破坏文物、建筑物、构成物以及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由省文物局组织有考古发掘证照的单位实施。
配合工程建设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榆林窟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省文物局应组织、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及专家,对榆林窟的地质环境进行详尽的勘察,做出全面的地质、地貌环境评估报告,并制定可能出现的百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地震、暴风雪、强沙尘暴、暴雨、山洪、冰凌等)防治应急预案。
酒泉市、瓜州县、敦煌研究院各尽其责,组织做好防灾的人力、物资储备等各项工作,以保证防灾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敦煌研究院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或限制游客数量等措施,确保文物与游客安全。
第十八条 敦煌研究院应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 敦煌研究院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合作与应用。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有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资质。
第二十条 榆林窟文物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非法占有、抵押、承包、转让或者赠与、出租、出售,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