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08〕138号 二○○八年十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炳灵寺石窟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生产活动、参观考察、经营服务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炳灵寺石窟的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等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 省文物局是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炳灵寺文物保护研究所是炳灵寺石窟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炳灵寺石窟文物勘探调查、保护维修、科学研究、陈列展示、对外开放、安全保卫等工作。
临夏州、永靖县政府协助做好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把炳灵寺石窟的保护管理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主要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各级政府鼓励、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捐赠、赞助等。
用于炳灵寺石窟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以及事业性收入、社会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 保护范围内的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寺院遗址;
(二) 洞窟内造像、壁画、题记以及构成洞窟整体的其他部分;
(三) 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 构成炳灵寺石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 由炳灵寺文物保护研究所收藏、保管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