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窟保护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08〕138号 二○○八年十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榆林窟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榆林窟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榆林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观考察、经营服务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榆林窟的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等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 省文物局是榆林窟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敦煌研究院是榆林窟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榆林窟文物的勘探调查、保护维修、科学研究、陈列展示、对外开放、安全保卫等工作。
酒泉市、瓜州县政府协助做好榆林窟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把榆林窟的保护管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榆林窟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主要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各级政府鼓励、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社会捐赠、赞助等。
用于榆林窟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以及事业性收入、社会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榆林窟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 保护范围内的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窟前寺院遗址、古塔;
(二) 窟内壁画、塑像以及构成洞窟整体的其他部分;
(三) 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 构成榆林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 由敦煌研究院收藏、保管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