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8〕79号 2008年9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当前,全区减排工作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减排形势异常严峻,减排任务繁重而又艰巨。为确保完成2008年和“十一五”全区减排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把减排任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硬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从去年至今年上半年,通过采取一系列减排措施,我区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保持了“双降”态势,但实际完成情况与“十一五”减排目标要求相差甚远。到今年上半年,“十一五”时间已经过半,但全区二氧化硫减排仅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6.6%,后半段的减排任务非常艰巨。特别是在自治区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的情况下,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大量增加,减排形势更为严峻。同时,结构性减排的空间越来越小,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如再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区“十一五”减排目标将很难完成。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关于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采取果断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面对严峻的减排形势,针对当前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约束,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政策措施
1.到2009年底,除国家允许使用低含硫份燃煤的电厂外,其它凡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必须停止运行。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取消0.015元的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2.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按设计燃煤煤质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3.焦化企业在2009年6月份前,必须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实现污水闭路循环,否则责令其停止运营。
4.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划时限要求开工建设的,对该区域排放污水项目实行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