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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长沙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教党[2008]026号)


局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教育局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市教育局系统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名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干部群众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环节中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初始提名要遵循公平公正、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推荐熟悉和了解的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党委选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初始提名。
  第四条 初始提名工作由市教育局党委委托局党建干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提名推荐通知

  第五条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或预计出现空缺需选拔任用的,一般应当制发初始提名推荐通知。
  第六条 初始提名推荐通知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制发:
  (一)局党建干部处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领导职位空缺情况,以及市教育局主要领导提出的干部选任方向原则,研究制定初始提名推荐通知。内容包括: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提名范围、时间、监督举报电话及具体要求等,报局党委审定。
  (二)局党建干部处根据不同情况,可选择采取下发书面通知、在长沙教育信息网刊载通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初始提名推荐通知。

第三章 提名人选资格条件

  第七条 初始提名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干部的必须在副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拔担任副县级领导干部必须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拔担任正县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副县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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