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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六章 地名标志牌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辖区内设置地名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 地名标志牌设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的规定。

  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范围内设置地名标志牌,还应当使用东巴文字标注地名。

  第四十条 各县(区)应将地名标志牌设置、维护、管理及更新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规划、建设、市政、旅游、电信、电力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牌设置、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适合设置地名标志牌的杆、柱等载体的位置应给予优先无偿提供;

  在设置、维护、管理和更新地名标志牌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免收占地、占道、挖掘及搭电费等有关费用。

  附着在地名标志牌上的公益性广告,免收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行政区划地名标志牌,城市及乡镇、村寨地名标志牌,重要自然地理及人文实体地名标志牌的设置、管理、维护和更新,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第四十四条 各专业部门(单位)管理使用的专业设施(场所)的地名标志牌,其设置、管理、维护和更新,在报经民政部门备案、监制下,由各专业部门(单位)负责。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部门(单位)设置的指路、指向、指位牌及各类广告牌匾中的地名要素,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和规划地名。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列入地名标志牌的设置费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含民政部门对地名标志牌的验收意见。

第七章 地名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新建的居民区、商住区、公共设施(场所)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功用建筑物(群)的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必须向民政部门办理名称报审手续,以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该建筑物(群)正式启用的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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