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拆迁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拆迁许可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听证员回避。鉴定人、翻译人、听证员及记录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二)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维持听证秩序;
(四)决定中止、终止听证;
(五)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听证会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三十日前,市拆迁办应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申请登记期限、听证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听证会公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重大紧急的拆迁许可事项,市拆迁办应当在听证会十五日前,办理前款公告事宜。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提供自己是拟许可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有效证明,并按公告的申请登记期限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
对于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时应当核查前述有利害关系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听证申请人超过15人的,通知听证申请人通过推举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听证代表(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听证代表人数不超过15人。
听证代表参加听证时,应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听证代表推举结果书(示范文本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市拆迁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送达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等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事由、内容;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的姓名和职务;
(四)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证纪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听证通知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延期听证和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举行听证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明确听证内容及范围,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听证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