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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各方意见概要;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听证意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呈送听证领导小组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与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设定的条件,并参考听证意见作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9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听证会公告
  穗房拆听字〔 〕第 号

  根据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第三条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年  月  日在(地点)对(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申请办理(地段名称即拆迁范围)《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举行听证会。
  欢迎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在  年  月  日前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1. 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是拟许可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
  2.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代理人应年满18周岁。
  注意事项:
  1.申请时应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本人与该房屋拆迁事项的关系。
  2.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组成听证代表的通知
  穗国房拆许听字〔  〕第 号

  (听证申请人姓名):
  鉴于你们申请参加(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申请办理(地段名称)《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听证的人数超过15人,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请你们于
  年 月 日之前通过自行推举的方式确定听证代表,并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交推举结果。逾期未提交,视为无法通过自行选举的方式确定代表,我局将于 年 月 日 时在  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代表,未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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