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0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深化对
《条例》的理解与把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
《条例》,认真领会
《条例》精神,把握
《条例》内容。要将学习
《条例》纳入部门学习计划,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学习
《条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认真组织开展好对
《条例》的学习讨论。可以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讨论以及个别辅导等方式深化对
《条例》的理解,准确把握条款的内涵。
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中广泛深入地开展
《条例》的宣传活动。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广大劳动者,把基层和职工群众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通过媒体、编印宣传提纲、开展政策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把对外服务窗口作为重点宣传阵地,为参保人员提供
《条例》新规定新举措的咨询服务,做好对参保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要重点宣传
《条例》中的新政策、新精神。要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范围、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和费率等政策作为重点进行宣传,详尽地向职工群众说明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