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8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在我市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办范围
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市政府安委会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整改指令》)。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整改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负责抓好督查。
《整改指令》所指的重大安全隐患是:
(一)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省以上领导及省政府安委会对我市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
(三)市领导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
(四)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五)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六)市政府安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实施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接到《整改指令》后,分别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签收。签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查,确保在《整改指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收到《整改指令》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于直接监管的单位,要立即下达执法整改文书,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督促整改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采取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