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泰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县级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对《泰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泰山景区、市高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