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T392-2004)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办法》(鲁消协〔2005〕8号)的要求,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单位分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好”、“一般”、“差”和“不合格”。
(三)分类分级管理的效力
1、实行精确化监督检查。根据单位的不同类别,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实施精确化消防监督管理。对A、B类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加强指导检查;对C、D类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并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实施重点监管。监管模式如下:
A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2、与保险费率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享受财产保险与火灾公众责任险优惠费率的参考依据。各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费率浮动范围内,对A、B类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下调保险费率,对C、D类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上调保险费率,用经济杠杆督导社会单位做好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
3、与评先创优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级以上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价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价结果。同时可与市政府组织的其它相关评比活动挂钩,凡达不到B类以上评价结果的,取消评比资格,形成良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三、职责分工
各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监管(管理)范围内单位消防安全自评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中介机构承担消防安全评价业务,出具相关报告或文书,对所出具报告或文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所出具的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初评工作,对消防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