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强化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先进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一)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交通死亡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逐级逐部门倒查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定人、定期进行整改,乡(镇)交通安全委员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举报的内容要进行检查落实。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加强信息反馈,每半年应向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报告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