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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对于货运车辆和专用车辆,实行定额加发票税控管理。按照其经营成本费用项目指标和运行公里路程指数分析,确定货运车辆和专用车辆的月份最低营业定额,作为月份计征营运税金的计税依据;同时,对其代开的发票实行即时全额征收。

  (三)对于单位纳税人从事客运或货运业务的的车辆,实行查账征收,根据其账面核算经营成果,作为月份申报征收营运税金的计税依据。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入户、上牌、发照、验证、过户、报废和保险等相关权属证照手续时,协助税务主管部门查验车辆税收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实行税检同步。

第四章 税收申报

  第十六条 车辆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税收。
  (一)征管方式为定期定额的,车辆纳税人在每个季度初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上季度税款。
  (二)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车辆纳税人在每月前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上月税款。

  第十七条 车船税简易申报征收方式的,在车辆证照审验的当月,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因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合同纠纷、证照停用等因素,致使车辆停止经营的,可在车辆停运之日起30日内,由车辆管理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根据停运时间、定额标准,核减当期核定定额。重大事故可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报停手续。
  第十九条 纳税人享受政策性税收优惠的,由车辆管理人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报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减免税、退税或抵扣后续税务管理事宜,并按期办理减免税申报。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税收发票管理,包括客运车辆出租业务发票管理和货运车辆发票管理。

  (一)客运车辆从事出租业务,申请开具服务业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照月核定营业额开具发票,对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征营运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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