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
(平政发〔2008〕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有关企业: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即将来临,为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结合平凉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冬季供热采暖工作
冬季采暖事关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是关乎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民生问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供热工作,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集中供热在节约能源、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城市集中供热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煤炭供应趋紧,价格涨幅较大、供热成本价格倒挂。据统计,全市今冬居民供热采暖预计用煤35.71万吨,其中平凉城区用煤20万吨。目前,受煤炭价格居高不下、供热企业购煤资金短缺、煤炭市场供应趋紧以及公路运输费用上涨等因素影响,供热企业储煤面临很大困难,市内除个别供热企业有少量储煤外,大多数企业都在等待观望。同时,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集中供热需求增加,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今年供热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把供热工作作为当前关心群众生活、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急迫任务来抓,确保今年居民冬季正常供热采暖,确保广大市民过一个“温暖的冬天”。
二、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冬季供热采暖
为了确保今年居民冬季正常供热采暖,市政府决定,按照政府、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适当予以调节。
1、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平凉城区(含中省驻平单位、崆峒区直单位及由市、区属企业承担的供暖面积)供暖价格居民住宅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6.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1.5元,非居民住宅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7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5.0元。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参照平凉城区标准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具体调价幅度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