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其他方式承包或以合同方式变更林权权属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现转让、出租、入股、抵押、互换流转。
以转包、出租等非林权权属变更流转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一般不能再行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有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林地和非国有林木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实现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四章 流转评估
第十四条 农户个人的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林权权利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非国有林木的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各县(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
没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可由县(区)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规划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或相关作业设计书,作为资产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必须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一份,发包方备案一份,报所属乡(镇)有关管理机关一份。
第十七条 流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双方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林地、林木的类型、坐落、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株数等;
(三)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四)流转价格、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合同到期后的权利义务的移交,林地和林木的状况要求,林木资源存量的补偿、处理、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森林管护及更新造林责任、风险承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