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通过的流转方案;
(三)流转合同;
(四)第二十二条(二)、(三)项要求提供的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流出方、流入方当事人要求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林权的初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审核意见;
(五)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六)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受理审查
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或林地所有权人收到流转申请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流出方、流入方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流转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流转
申请书后,应当分别在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审核以下主要内容,并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无故拖延的,不影响其他手续的办理。
(一)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承包方和发包方同意;
(二)流转是否经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三)流转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林业用途;
(四)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流入方是否有林业经营能力;
(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否有主张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乡(镇)林业站,代表受理登记申请。
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包括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