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预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联系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各县(市、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年度反假货币案件奖励的上报或审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反假货币奖励经费的及时兑现、使用和监督,充分发挥专项经费在反假货币工作中的激励作用。
  (五)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六)起草年度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和市政府报告。
  (七)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八)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九)组织反假货币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银行分管副行长兼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牵头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成员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一名科级干部随同列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是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形式。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和市政府。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科级以上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